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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8-29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对申请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新增对象,要严格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已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一年一次的年度审核。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档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并建立个人档案卡,按申请书、审批表、协议书和该对象五保供养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将有关情况每半年报市民政局汇总。

  (二)积极落实供养资金,加强规范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标准:集中供养确定不得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不得低于2500元/人·年,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适度增加。供养资金由县(区)财政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以货币形式发放,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地方,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五保供养对象凭《五保供养证书》和存折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供养金。发放五保供养对象实物的,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的办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发放过程中,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填写表证一致,发放标准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除特殊对象外,严禁他人代领。对于偏远山区的五保供养对象,可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负责发放。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敬老院、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县(区)民政部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的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并从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三)大力推进集中供养,完善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分为集中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同时,积极鼓励亲友、社会各界人士领养。无论哪种供养形式,其供养政策不变、供养责任不变、供养标准不变、供养内容不变、供养渠道不变。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签订入院协议,在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对象应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敬老院共同签订入住协议,由县(区)民政部门定期发放供养经费,并定期检查供养情况。对不愿入住敬老院或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可由亲友或村民委员会照料或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村(居)委会安排专人照顾,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负责监督。

  (四)加强敬老院管理,努力提高供养水平。敬老院是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建设要贯彻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财政资金等多渠道投入。要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对现有乡(镇)敬老院和乡(镇)撤并后闲置的资产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扩建敬老院,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在敬老院建设中,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副业生产用地,所得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的生活。在确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寄养老人入住,以增加敬老院收入,改善供养条件。有关部门要在敬老院用地、基本建设规划费缴纳、水电气供应以及广播、通信安装使用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和优惠。各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加强敬老院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并加强业务培训。医护、财务等岗位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敬老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等制度,深入开展敬老院等级达标和创文明敬老院活动,定期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把敬老院建设成颐养天年的美好家园。

  (五)积极解决医疗经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医疗保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缴纳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金。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重点保障。各县(区)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五保对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并为他们就医提供方便,优先照顾。

  (六)积极动员各界力量、落实优惠扶助政策。要把五保供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帮助。重大节日要广泛开展慰问、救助、送温暖活动。五保对象要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七)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节日,广泛宣传、及时报道五保供养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关注和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同时,要正确引导、充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帮助建设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大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保事业的良好氛围。要培育、宣传好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把五保供养工作打造成传递爱心的窗口、精神文明的品牌。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众,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集中供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投入。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上级补助资金下拨、本级预算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资金发放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府将根据全市集中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表彰。各县(区)政府也要将集中供养工作列入对乡(镇)年终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限期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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