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8]雅羌民初字第291号),我局拟将原袁勇位于雨城区河横街55号1栋1单元8层16号住宅用房(88.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黎咏梅,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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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