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改革对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坚持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实惠。综合改革,力求创新。推进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改革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改革对象。
各县(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 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承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作经费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其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情况,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并对核定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应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和密度、服务区域范围、地形地貌特征、交通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依据《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川编发〔2010〕15号),按照服务人口1.5‰名的标准核定总量,并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编制不少于8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并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合同管理。未聘(待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区)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参照《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0〕45号 ),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大胆探索,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获取报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按60%和40%的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和改革需要,再考虑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幅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以药养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层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可根据基层用药情况提出补充药品目录的需求,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审查并报经省级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全市新增补偿的药品目录,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部分价格偏高的药品,可在全省挂网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药品二次议价方式,尽可能降低药品价格。在省卫生厅实行药品实价招标后,严格按照省招标价格执行。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月拨付经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逐年核算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运转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转;承担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的经常性支出(全额工资、绩效工资),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承担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承担房屋改扩建、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等发展建设经费和医疗欠费补偿等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持平。
三、实施时间
2011年3月底前,各县(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全面推开。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有序推进改革。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广泛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实现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所划拨的专项经费可一并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但不能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以保证资金分配使用公平、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