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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0-08 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重点用能企业: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之年。“十一五”的前四年,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68吨标煤下降至2009年末的2.002吨标煤,累积下降了25.56%;工业领域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指标范围内。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为确保完成“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工业节能目标。

   按照“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0%的目标任务,结合前四年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10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0%;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完成省、市、县(区)政府下达的今年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其中我市列入“省百户节能行动企业”的三户重点用能企业需完成总量为4.2万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

  (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今年三季度前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6家,其中煤矿企业7家,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企业9家(水泥行业2家,铁合金行业4家,化工行业1家,其它行业2家)。完成目标后预计可实现节能量8.0万吨标煤左右。

  (三)工业减排目标。

  确保省控和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5%以上,按期完成省政府挂牌督办三户企业污染源整治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的准入制度,努力提高高载能行业单台生产能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行业准入标准,防止高载能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完善项目审批问责制。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水电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高载能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产品高端化,促进我市工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

  1.狠抓重点行业节能减排。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的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等一系列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项目能耗限额标准,对我市重点工业领域(冶金、水泥、化工等)高耗能企业认真开展能效对标自查活动,查找节能管理上的差距,总结经验,力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明显降低;强化对造纸、化工、纺织等行业的工业废水治理,对在规定时限未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的制浆造纸企业,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实施转产、关停等措施。

  2.狠抓园区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工业园区(集中区)节能减排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工业园区(集中区)在引进企业和项目时,必须坚持低碳经济的理念和原则,从源头节约能源和防控污染,把工业园区(集中区)建成清洁高效、资源共享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3.狠抓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全市重点企业实施分级管理,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确保我市列入“省百户节能行动企业”的三户重点用能企业完成4.2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总量目标。抓好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切实加强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继续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确保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各县(区)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对铁合金、电石、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国家规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从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20元提高到0.30元。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按国家要求清理和取消目录电价表内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电价的不合理优惠政策。清理和纠正各县(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不合理优惠电价。

  (四)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全力推进循环经济体系建设,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让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成为下一个企业的生产原料,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园区内部实现废物循环与利用,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企业生产能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充分发挥市工业园区和汉源化工总厂作为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带动作用,切实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扶持。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落实目标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务必明确淘汰时限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将实行问责。各县(区)要认真研究2011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和推动其尽早主动实现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

   2.强化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监测、在线监测仪的安装联网、有效性审核、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置换产能指标,提升工艺装备技术水平,对落后产能企业改造升级项目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对企业集团实施集团限批。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4.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县(区)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再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关闭企业的各项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保障措施

  (一)开展问题排查。为确保今年和“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对照省上和市上工业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围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落后产能淘汰情况、省政府重点监控和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源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完成目标任务有问题的县(区),要采取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干负责的方式,深入企业逐一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工作目标和对策措施,务必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区)于9月初前要将排查结果报市政府。

  (二)实施专项督查。今年三季度,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将采取“发点球”的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和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专项自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务必加强能源统计的依法管理工作,重点企业要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工作,配备稳定的能源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如实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县(区)政府要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严格监管,跟踪进度,并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同时,按月上报进展情况。

  (四)加强预警调控。做好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在9月初制订工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对能耗增长过快、主要污染物排放未得到有效遏制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三季度统计数据进行排序,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采取设备检修、生产要素限供、停止生产等手段,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五)强化舆论引导。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工业节能系列”宣传,加大对重大节能减排工程、示范企业和先进县(区)的个案宣传,对节能减排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予以揭露和曝光,通过有效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深入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问责考核。根据第三季公布的“十一五”各县(区)政府目标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算总账,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和企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其新建、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

  (七)落实目标责任:

  1.工业增加能耗指标:三季度组织预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牵头,市经委、市统计局、县(区)政府配合。

  2.淘汰落后产能:由市经委牵头(煤炭企业由安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县(区)政府配合。

  3.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0%以上、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按期完成污染源整治任务: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县(区)政府配合。

  4.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由市经委牵头,县(区)政府配合。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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