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局属各二级经办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雅办发[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去年的“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延长执行一年,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通知》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再延长一年。享受范围为所有参保企业。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为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我市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04]23号)规定进行下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保持不变。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期为2010年1月至12月。
对本文下发前,已按原标准缴纳(未降低费率)或征收了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今后征收时相应予以扣减。
二、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范围为经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执行期为2010年1月至12月,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险种包括企业已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缓缴期限已满6个月缴费仍有困难的,可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关于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范围为经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执行期为2010年1月至12月,享受时间最长为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人员不超过上年末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算)。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纳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在2009年内未享受满6个月的,可继续享受满6个月;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执行期限为2010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关于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困难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的规定,本办法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三)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已停产、半停产的。
(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不再受企业规模大小和参保人数多少的限制。
六、关于审批程序
按照《通知》中关于“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在今年工作中,对困难企业的认定仍按原规定报批,对认定后申请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各县(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反馈。
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