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缴交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的工作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缴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流程
从2010年3月20日起,“公管中心”只以银行已入帐的现金交款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汇划补充报单(电子转账凭证)、联网业务入帐通知书(联行来帐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第三联开具发票,不再使用缴交单位所持有的进帐单第一联开具发票。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对帐管理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要求建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台帐,“公管中心”将于每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与各缴交单位进行相互签章对帐管理,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单位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并经“公管中心”予以核定,核对相符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
“公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发放贷款业务时间为每月25日(含25日)前。每月25日后,“公管中心”将集中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及时与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对帐,做到“帐帐、帐实、帐表三相符”,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
请各缴交单位按上述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