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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区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2-23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区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9〕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空置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宽,参与部门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方案,统筹协调,明确职责,统一组织,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对空置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口做好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技术支持、专业扶持、资金帮助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参照成立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活动板房处置的主要方式
    空置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要遵循统筹安排、专业化组织实施、综合循环使用、减少环境污染、尽可能就近就地利用,避免浪费,充分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用于产业发展。结合各县(区)实际,部分调剂用于农业产业、旅游业、种养殖业等生产用房或临时用房。
    (二)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城乡活动场所、公共服务管理场所建设。
    (三)用于周转用房及工程临时住房。主要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城乡建设拆迁安置等周转用房和水电、矿山、交通等工程施工临时住房。
    (四)用于永久性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对拆除后的过渡板房,在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
    (五)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求保留部分,经改造后用于乡镇廉租房。
    (六)用作救灾物资储备。对拆除后的完好成套板房,移交民政部门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七)用于异地调剂。对我市综合利用和储备后剩余的活动板房,按照省上统一安排,调市外异地调剂使用。
    (八)组织变卖。对过剩的活动板房,可组织公开变卖,所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污染处理、储存等处置工作。
    三、活动板房的处置程序
    (一)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由使用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统筹安排;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周转用房建设、农民建设永久性住房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筹安排;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墙体材料的要采取申请和公示的办法,确保公开、公平。使用过渡板房的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有关协议。
    (二)用于乡镇廉租住房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参照市廉租住房政策制定乡镇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三)作为救灾物资储备的,由建设部门对拆除后成套完好的活动板房登记造册,移交民政部门按备灾需求储备。
    (四)跨县(区)或调市外调剂使用的活动板房,由市民政局审批并统筹安排。
    (五)需组织变卖的,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空置的活动板房,严禁将板材芯料随意丢弃、填埋。负有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活动板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毁、故意浪费和污染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全市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实行旬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在每月5日、15日、25日将本(县)区内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处置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雅安市“5·12”汶川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雅安市“5·12”汶川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认真做好“5·12”汶川地震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特成立雅安市“5·12”汶川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处置协调小组机构
    组    长:廖  磊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肖建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全华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处置协调小组职责
    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市活动板房回收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综合协调。协调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研究部署各县(区)、各部门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阶段性工作任务,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督查考评。明确完善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处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处置协调小组的要求,协调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建设部门移交的活动板房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经各级政府批准可循环利用的活动板房进行调配和调剂。对需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活动板房,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
    (二)建设部门是活动板房拆卸、拼装、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活动板房的拆卸、拼装、鉴定等工作,指导房屋鉴定机构和施工单位对活动板房按照可回收、可利用和报废处理等三种类型进行鉴别分类,负责将其拆除或拼装并登记造册后,对可利用的移交民政部门,应报废处理的移交环保部门。
    (三)环保部门是对活动板房无害化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活动板房作无害化利用处理,防范环境污染。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财政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活动扳房拆除后土地再利用以及集中储备用地的保障工作,对需复耕的土地组织复耕。
    (六)发改部门负责加强与省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传达有关信息,指导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七)经委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对活动板房报废材料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积极支持国家对企业回收处置活动板房的技术、资金支持。
    (八)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对系统内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系统内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系统内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和调剂运输过程中的公路保障等工作。
    (十二)质监部门配合建设部门负责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做好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工作。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活动板房的处置结果进行审计。
    四、处置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协调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协调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列席。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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