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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备案审核报告

来源:雅安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9-12-11 15: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农业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备案审核报告

各县(区)农业局:

        按省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安排,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在充分征询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等十一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上述制度于9月1日在全市农业系统范围实施。

       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以制度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我市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联系人:程军    电话:2244265   

       附:1\《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2\《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等十一项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目    录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4)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5)

雅安市农业行政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制度…………(9)

雅安市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11)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13)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考试办法…………(15)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9)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1)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与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25)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管理制度………………(27)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8)

雅安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30)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为民。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相互配合、行动一致。

四、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五、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六、热情服务、耐心解释、方便群众。

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按法定程序办案。

八、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对同级执法承办机构调查终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以及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核。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机构送审案件,应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材料;

三、《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案件处理意见书》须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送审案件后,应在自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填制审核意见,随同案卷材料退交办案机构。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法制工作机构应建立案件责任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及时准确。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应以以下内容为重点:

    一、行政处罚主体或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

    六、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七、是否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审核,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以及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提出予以补充及纠正的意见;

四、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销立案;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越权、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予以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第九条 案件审核由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核准;重大疑难案件可由法制机构会同办案机构负责人共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本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提出的补充、纠正等意见。在补充、纠正后重新送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应在重新收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补充、纠正、撤销、变更等意见有异议的,报本级机关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农业局备案审核,由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

    一、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个人作出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等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案件。

报送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处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处罚机关应在收到调阅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改正。处罚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备案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拒绝备案的,由市农业局或由市农业局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案件审核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雅安市农业局。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罚案件的审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处罚案件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

    第三条  农业行政重大处罚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行政重大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负责对重大处罚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二   重大处罚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重大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局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办公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局法规科。负责重大处罚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提出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报领导审批。(三)根据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重大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局机关负责人主持。

三  重大处罚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法制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及已掌握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论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集体审理过程和决定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将其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  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处罚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  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局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的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会外人员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徇私说情。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相关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规章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雅安市农业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雅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农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具体包括:

    (一)以局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规范性内容的办法、规定、意见、通知和决定;

    (二)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四)根据授权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农业部门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实行起草科(股)、站、室负责制。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科(股)、站、室起草完成后,经办公室审核,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报审资料包括: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各一份,同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市(县)农业局法制机构在收到报审资料之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告知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报审;

(二)规定的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的,退回起草部门。

第七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市农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2份。

    第八条  县区农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存在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部门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提出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的要求,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在十五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雅安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律法规,提升我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市、县(区)农业局从事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般由所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鼓励支持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

    (四)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五)有关农业方面的新法律法规颁布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学法评案、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

    第六条  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在职自学,对在职自学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市农业局每年集中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学习1-2次,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应当参加市农业局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或考核。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学习由各县(区)局组织安排。

第八条  本制度由雅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强化执法证件管理,建立一支纪律严、业务精、作风硬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省政府关于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农业系统对执法人员实行“双考”合格上岗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即必须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举行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本办法所指执法资格考试为本系统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章 考试范围

第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凡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第五条  对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和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上岗前必须进行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执法。

第六条  凡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三章 考试内容

第八条  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内容由农业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植物检疫条例》等农业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为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第十条  凡女性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执法人员,经所在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市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可进行开卷考试。

第十一条  凡考试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试卷的制作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凡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舞弊。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十五条 对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和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法制机构会同人事、纪检等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县(区)农业局的法制、人事、纪检部门负责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应考人员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并于当月内报市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参加执法资格“双考”并成绩合格;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定期年审、注册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考试配合资格考试每年同时进行,作为年审成绩记录,考试办法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行政职权和管理范围内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书面向同级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法制机构应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其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经督查不改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和收回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如调离农业部门、离职、退休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市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备案撤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并统一换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推进全市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农业部门对本级及下级农业部门所属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农业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法规科(股)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监督检查、归档案卷检查、参加案件审查及听取相对人意见等方式。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件查处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合理适当;

    (三)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四)执法人员是否作风严谨,文明执法;

    (五)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等情况;

    (六)执法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具体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依法履行;

    (四)对由于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的,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雅安市农业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错案是指因执法过错使处罚机关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件。

错案责任追究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对具体承办案件,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雅安市农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执法过错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五)故意隐瞒农业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七)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八)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十二)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七条  错案认定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八条  错案责任的认定

    (一)由于案件具体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搪塞,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相应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指使案件办理的领导负责,案件具体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执法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否决案件的相关人员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错案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九条  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可由局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暂扣执法证件;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可由局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给予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行政赔偿的,农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足或应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决定机关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雅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与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中涉及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监督,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罚款和没收财物包括: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的罚款;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没收的物资或其变卖收入;

(三)行政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没款需要加处的罚款。

第二条  本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均应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没收的物资,没收的物资应作如下处理:

(一)有变卖价值的,公开作价变卖;

(二)没有变卖价值的或者不宜变卖的,公开销毁,但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出处罚决定的农业部门除依法可由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外不承担收缴罚没款的工作,收缴机构为市、县(区)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四川省财政统一制发的《四川省现场处罚罚没收据》。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六条  处罚机关在做出罚没款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别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帐户名称、帐号以及行政相对人应当缴纳的罚没款数额、期限等,并明确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加处罚款。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行政相对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其申请并得到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九条  罚没款收据由处罚机关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罚没款并交验银行回单后出具。

第十条  农业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按月与代收银行对罚没款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按规定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主办人应责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罚款,仍不缴纳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变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自行收取罚款的;

   (二)不按规定将收缴的罚、没款,没收物资的变卖价款缴付代收机构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雅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对罚没物资的来源、保存和去向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执法机构在执行罚没农资产品及农产品处罚时,案件主办人员应按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填写《雅安市(XX县)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罚没物资登记表》,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来源、案值和存放地点,一式两份,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各一份。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员应及时将没收物资分类、分项定点归位到本机关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并在罚没物资上贴附标志。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四条 没收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的保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双人保管。对没收的一般农资产品要统一保管;对没收的禁用、剧毒农资产品应严格遵守“四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搬运,双把锁),由执法机构专门保管人员与局办公室后勤人员共同管理。

第五条 办案中需异地登记保存的农资产品及农产品,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由执法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剧毒、高毒农药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保证包装坚固、封口严密,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 案件办结、依法对异地登记保存物资进行处理后,案件主办人员应及时与保管人员核对帐目和实物,做到帐实相符。

第七条 对于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一年中没有发生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单位予以表彰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雅安市各级农业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执法主体公示

    (一)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县(区)植保植检站。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具体承办部门公示

市、县(区)农业局实行综合执法,凡所属辖区内涉农法律、法规、规章(植物检疫部分除外)执行的检查,违法行为的调查均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市、县(区)植保植检站负责本辖区内《植物检疫条例》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执法机构及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检查、监测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点农业法律法规内容:

    种子管理、农药管理、肥料管理、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保、基本农田保护、推广体系管理;

    (二)对违反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1.执法人员持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对违法案件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物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无主者除外)。对适用于很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按程序备案。对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级农业部门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5.农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复议中,凡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都要公示。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权利公示

    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公示。

    第七条  执法程序公示

    各执法主体要按《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并制定本部门执法流程图。

    第八条  违反公示责任追究

    为确保公示制度的实施,全市农业部门内部实行违反公示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或处理不当,以及违反执法程序或因未予公示造成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的,由市(县)农业部门追究执法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的违反公示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行政处分。

      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就公开事项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质疑和举报,被投诉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监督机构对质疑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由监督机构把处理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反馈质疑和举报者本人。

                 举报电话: 2244265(市农业局)   ΧΧΧ(ΧΧ县农业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雅安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农业违法行为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使举报人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得到相应的奖励。进而促使我市农业行政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对全市农业违法案件实施有效查处,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违法行为是指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涉农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农资生产经营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行为、违反农村能源管理施工行为等。   

第三条  被举报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实施了违反涉农法律法规及规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可以获得奖励的举报内容应具备的要求: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名称和地址;

(二)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络方式等;

(五)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积极贡献的;

(六)农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举报情况经农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案件罚没金额的10%计发,每件案件不超过2000元。另外,经农业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核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发放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凡涉及面广、属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除奖金外,同时可采取新闻宣传、大会表彰等形式给予精神鼓励。

第七条  举报方式是在我市辖区内拨打“三农”热线号码“12316”,同时也可以采用信函、电传等方式与市农业局或所属县区农业局联系。

第八条  我市农业部门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并按举报人的要求对其个人情况严格保密,在发放举报奖金时按实际情况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方便。

第九条         本制度由雅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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