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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7-03 17: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加快电网建设是推进我市工业富民强市战略的重要支撑,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通过与省电网整合,强力推进“全市一张网”工程,电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水电开发和用电负荷呈高速增长态势,目前的电网建设已明显不能满足需求。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支持我市“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末期,全市新建、扩建220千伏变电站10座,新增变电容量2010兆伏安;新建、扩建110千伏变电站20座,新增变电容量933兆伏安;新建220千伏线路423公里,新建、改建110千伏线路285公里。同时加快农网完善和城网改造进程,建成基本适应发展要求的农村电网和城市(县城)电网。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

各县(区)要将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同步纳入本地城乡整体规划当中,未将其纳入规划的县(区)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电力企业要及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等需求,报规划部门统筹考虑。规划部门要主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将规划变电站定点和线路通道等事宜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可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二)保证建设用地。

1、支持站址用地及电力通道拆迁。

(1)变电站用地。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切实做到既能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又能促进电网项目建设。电网建设单位要将电网建设规划及时抄送市、县(区)国土部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优先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可按规定程序依法调整规划,并尽量避开占用基本农田。电网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供地: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开关站,电网建设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征地”三费,其余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承担;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支付,其余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承担。国土部门在电网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土地征收方面要提高效率,限时转报,帮助衔接预审、审批工作。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尽力满足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严格按照《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雅府发〔2008〕3号)和市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2)电网通道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县(区)完成其辖区内电网通道用地的征地拆迁。塔基部分需征地的,按同等级变电站用地政策执行,占地及施工造成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严格按照《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雅府发〔2008〕3号)和市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并按照输电线路安全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拆迁范围。

2、变电站用地实行先交地后结算。

按照电网建设计划和变电站设计规范,在电力企业提出用地需求后,对已完成征地预审报批手续的,国土部门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会同规划、能源管理等部门对变电站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并通知征地拆迁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征地拆迁后,必须按照先交地后结算的原则,在完成拆迁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移交电网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单位不得以费用结算为由拖延土地移交,对故意拖延而影响变电站开工建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优惠政策。

1、落实有关政策。

输电线路塔基、杆占用林地的,需按法律规定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孤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不需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对电网建设所在地区因电力线路跨越施工而受到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对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置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由电网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10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原则上不付土地占有费。

2、优惠相关费用。

各县(区)要求电网企业提前建设的变电站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垫付相关费用,同时要协助电网企业做好土地平整和简易道路修筑等,帮助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城网建设改造中,免收各项规费。路面开挖、余土外运、路面修复由市政部门负责或在其指导下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市政、城管、税务、环保、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调。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占道、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电力企业可按照城镇管理部门和园林部门的要求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和缴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交纳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和园林绿地植树砍伐费,同时免交相关保证金。

在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区)、小城镇的建设中,涉及电力设施拆迁的,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规程规范,必须维护电网结构的完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由提出单位支付拆迁费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县(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电网建设规划实施、项目协调、领导组织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电网建设日常工作,积极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杜绝重复收取电网建设单位协调工作经费的现象。

(二)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将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尽快将各项工作任务以专项目标的方式分解下达,并跟踪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也要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快项目审批。

各电力企业要根据电力建设和负荷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电网规划,提前做好项目前期设计,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工程用地、拆迁补偿、施工进场等给予具体支持,同时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办理有关手续,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和转报;发改部门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及时核准转报电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通道的规划、建设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电力企业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工作进度,水利部门要积极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转报工作,建设质监单位在有关项目已经完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先行介入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执法。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保护电网建设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在建过程中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阻挠电网建设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切实保障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网络发出

主题词:能源 电力 电网建设△ 实施意见

 抄送: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电力公司;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军分区。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3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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