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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物价局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建材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来源:雅安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08-06-25 10: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价发电[2008]72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地方建材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品种和企业

  (一)品种:标砖、青瓦(含水泥瓦、石棉瓦)、水泥、原煤、砂石。

  (二)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形式

  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生产单位实施提价申报制,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批发和零售单位实施调价备案制。其中,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水平为2008年5月11日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三、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四川省雅安市泰昌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治权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物价局申请提价申报手续。

  四、纳入提价申报制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提价前向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征得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提价。纳入调价备案制的批发零售企业区分两种情况实施调价备案制。一是生产企业提价后,批发零售企业在等额顺加幅度内的,实行调价后24小时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超过等额顺加幅度,或因其他原因调高价格的应在调高价格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五、各县(区)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前,须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品种、企业和现行价格进行登记审核,或进行成本认证,并向全社会公布。

  六、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备案的,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雅安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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