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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4-28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稳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

  (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意见》和《通知》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营部门剥离出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地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改革进程,立即着手制订改革方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闭或者剥离。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即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向这类机构和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其审核、核发或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促使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种子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农技推广或种子管理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对分流的富余人员按国家现行政策进行安置。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完善体系,明确种子管理职责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要按照《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见》和《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协调内部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的监管,确保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严把种子质量检查关。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区县要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三、强化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一)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对不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按《条例》规定加强培训和备案登记,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种子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核发;为不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按《条例》规定审核其应具条件并规范载明经营方式。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条例》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建立健全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用的品种不得销售、推广。商品种子品种名称应当标注规范并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产量、特征特性、适宜区域、抗病性、抗逆性内容,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一致。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三)加强种子生产管理。生产种子要符合《种子法》和《条例》要求,坚决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在繁殖、制种的关键时期,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田间检查工作,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加强制种区域的种子收购管理,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广告管理,查处违法发布种子广告的行为。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播放可能误导农民购种的种子广告和企业的不实宣传材料。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着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的整治工作,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市上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区县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督导。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涉及国有种子公司改制的县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改制工作的领导,使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各项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对所属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编制移交清单。国资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受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农业、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准确掌握改革方向,及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务求改革取得实效。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改革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或发生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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