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处理意见
川人退[1999]9号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陆续反映中央各部委,省里召开的一些表彰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不好掌握和川人发[1994]7号文件停止了部分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特殊贡献 待遇不尽合理。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人退发[1989]1号、人核发[1994]4号、[1995]5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符合下列情况,获荣誉称号退休后仍保持荣誉者,可按川劳人险[1984]6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高退休金。提高退休金比例后计发的退休费不能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金额。
1、人事部或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联合行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行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2、省劳动模范和川劳人险[1985]5号、川劳人险[1987]5号、川劳人险[1987]10号文明确的表彰会议授予荣誉称号的;
3、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授予的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过去曾荣获川劳人险[1985]5号、川劳人险[1987]5号 、川劳人险[1987]10号文件所列表彰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计发退休金比例的时间从本人退休之次月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