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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一次告知”制度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08-01-15 16: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雅安市行政投诉和告诫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一次告知行为,自觉维护行政申请人的合理权益,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根据便民原则,加强各窗口及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端正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申请人,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

第二条 申请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应具备的申请条件、所需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收费标准的义务,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窗口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

第五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逾期窗口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告知义务,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的期限不得从行政机关承诺办理行政许可期限中扣减。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咨询时,应当提供优质的办理或者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本行政机关去咨询或到本行政机关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任何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申请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热情的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八条 各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把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指南或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给“中心”,设置电子显示屏幕或电子触摸屏幕上,以方便当事人查阅和监督。

第九条 凡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或受到行政申请人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经“中心”调查核实,确有过错的。将按照《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雅安市行政投诉和告诫办法(试行)》(雅府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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