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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不罚”制度及解释

来源:雅安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8-01-15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雅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在全市质监系统试行“首查不罚”的通知

各县(区)质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支队,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质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理念;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模式;强化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质监系统试行“首查不罚”。“首查不罚”,就是我市质监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计民生、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外,第一次被查出具有以下所列问题的单位一般不予罚款,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对“首查不罚”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市局要求全市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首查不罚”制度,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切实落实“三个服从、三大服务”,力争做到“三个满意”。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罚款代替整改”的片面执法行为,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帮助被检查单位查找问题、完善措施、整改提高、健康发展。真正达到检查时企业欢迎、查处时企业配合、处罚时企业理解、帮扶时企业高兴的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根据我市实际,以下所列10种情况试行“首查不罚”。
  一、产品标识标注不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对消费者未构成欺诈的。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的。
  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所抽查产品经检验非主要指标轻微不合格的,属一般性质量问题,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在科研、设计中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持有关证明向同级质监部门申领代码的,或组织机构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在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以及代码遗失或者毁坏时,未及时申请补发的。
  六、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八、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
  十、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附件:“首查不罚”制度(试行)解释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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