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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12 18: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图解】《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雅安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如需统一调增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执行。

市、县(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如需增加政府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执行。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由市、县(区)承担的部分,雨城区、名山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扩权试点县除省级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财政负担。

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持县(区)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人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雨城区、名山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扩权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雨城区、名山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扩权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需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其发放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严格基金财务管理,严防基金风险。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系统应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10〕11号)配齐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加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用,并与公安、民政等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衔接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办理对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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