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民发〔2022〕4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书画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开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一步完善所主管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要积极引导各全市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市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全市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全市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
联系人:曾捷,联系电话:2222772,电子邮箱:yamzsgk@163.com。
附件: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个数 (分支机构指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指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 分支机构(个) | 代表机构(个) |
本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个) | 完成整治(个) |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 ||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
另行制定章程的 | ||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 ||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 ||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 ||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 ||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 ||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 ||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 ||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 ||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 ||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 ||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 ||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 ||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 ||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 ||
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 | ||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
整治结果 | 列入整治数(个) | 完成整治数(个) |
终止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
限期整改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